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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无中生有的企业家利润?

风灵之声 风灵 2022-07-05


文 风灵


我们知道,在均衡状态下,由于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商家的纯利润为零。这是什么意思呢?假如在一个均衡的市场上,一瓶水进价2元,把水运到销售地点需要成本5角,不考虑交易成本等因素,均衡价格应该是2.5元。如果高于这个价,就卖不掉。因此,从机会成本的角度,这是没有利润的。销售者所得到的,只是作为某种要素的所有者,从交换中得到的收益,这种收益是因为交换双方主观评价不同而产生的。比如,销售者自己来搬运这些水的话,就付出了劳动,他就可以以劳动的所有者身份获得每瓶5角钱的收益。而如果他对自己劳动的评价低于5角,那么他就获得了正收益。当然,如果他不是搬运水,而是去搬运别的东西,也可以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获得同样的报酬。均衡状态下的收益(有时候也称为利润),都是资源所有者通过交换资源得到的。拥有某种资源,比如原材料、资金或劳动等,是获得收益的前提。

 

但是,企业家利润与此完全不同。企业家利润是倒买倒卖的差价。市场中的参与者因信息不完全或信息错误,而让敏锐的企业家钻了空子,发现了赚钱的机会。比如,以鸡蛋为例,一家商店的鸡蛋卖4元每斤,另一家的鸡蛋卖8元每斤,某人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所赚到的,就是企业家利润。

 

如我们反复强调的,企业家利润不以拥有某种资源或生产要素为前提,换言之,这种利润不需要成本,完全是无中生有的空手套白狼。赚取企业家利润,所要做的只是保持警觉,发现他人未曾发现的机会。因此,这种利润无法用成本-收益的方式来分析,也不能纳入主流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模型。柯兹纳经常用捡钱的例子来比喻企业家利润。你在街角捡到了5美元,这种行为没有成本,也不可能计算成本,但需要企业家敏锐的眼光去发现,在其他人发现之前先将之纳入囊中。

 

显然,只有在非均衡的状态下,才可能存在企业家利润。在企业家之间的竞争压力下,企业家利润会趋于缩小,最终消失。这正是市场趋于均衡的趋势。

 

像地上捡钱这么容易的事当然很难落到一般人头上。企业家要想赚到纯利润,往往需要努力发现更为隐蔽的机会。比如说,先买入某种商品,等过上一段时间,该商品价格上涨后卖出。虽然企业家利润绝对不同于资源所有者的收益,但由于这种低买高卖有时间差。买进某种商品后,企业家就拥有了该商品,成了资源所有者,当他卖出时,看起来就像是资源所有者销售资源的行为。然而,如果我们在更长远的时间范围来看他的行为,他的买进卖出的企业家决策是早在他拥有该资源之前就做出了,而最后的利润是来自于这个决策。所以归根结底,他赚到的还是企业家利润。

 

虽说企业家赚取利润未必需要真正建立企业,但他当然也可以组建一个企业来实现这一目标。柯兹纳举了一个狩猎企业的例子,这个例子非常简单,但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在一个企业里,到底是谁在发挥企业家精神?通常我们会不假思索地认为企业的所有者理所当然就是企业家,然而情况未必如此。

 

假设这个狩猎企业是A建立的,他租了一支猎枪,雇了一个猎手B。租金和工资都按通常的市价计算。

 

如果猎手B是个普通的猎手,所提供的打猎服务和其他同价位的猎手没什么两样,那么,如果该狩猎企业每周的收入减去租金和工资之后还有剩余,该利润就是业主A的企业家利润。他以敏锐的眼光发现,租用猎枪的价格较低,而猎物的售价(减去猎手的工资后)仍然可观,这二者的差价构成了他的利润。在竞争的压力下,猎枪的租金将会上升,猎物的售价将会下降,他的这种利润将趋于消失。

 

但是,假设A所选的猎手B,除了打猎能力本身外,还有一项特别的技能,就是他非常擅长发现打猎的最佳地点,那么,我们可以分几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如果A只是要求B在规定的地点打猎,B判断最佳打猎地点的能力就无从发挥,他只是提供的打猎服务,和其他的猎手没有什么不同。按劳取酬,他获得的是服务报酬,A则是用资金换到的劳务,都只是资源所有者的报酬,与企业家利润无关。

 

第二种情况,A要求B在他认为最合适的地点打猎。如果B如实上交他所有的猎物,那么A就同时得到了B的两项服务,打猎服务和判断打猎地点的服务,但他只支付了打猎服务的工资,B判断最佳打猎地点的能力所带来的收入,就成了A的企业家利润。

 

第三种情况,A要求B在他认为最合适的地点打猎。如果B隐瞒了一部分所得,只按照打猎服务的标准给A提供猎物,那么A就仍然只是得到了工资交换的劳务,没有企业家利润。B则是在无偿使用猎枪的情况下,获得了企业家利润。可见,虽然B并不是企业的所有者,而是受雇佣者,也没有资本,但在这种情况下,是他而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在发挥企业家精神。

 

柯兹纳举出这个例子可再一次表明,发挥企业家精神,获得企业家利润,是与所有权无关的。

 

狩猎企业的例子,也很容易推广到其他企业。在更普遍的情况下,A是股东,B是企业的实际经营者。那么,在一个企业中,到底是股东(或者说所有者)还是经营者在发挥企业家精神,要看到底是谁在做出赚取企业家利润的决策。

 

当然,经营者如果利用所有者给他提供的资本为自己赚取企业家利润,很可能会产生道德和法律上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要忘了,企业家利润的本质是发现和纠正市场的不均衡现象,使市场趋于协调,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即使经营者为自己赚取利润,也并没有损害利益最大化或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而且,基于竞争,这种企业家利润也会逐渐减少乃至消失。这是柯兹纳的观点。我个人认为,现实的情况会复杂得多,企业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机制,既能鼓励经营者充分发挥企业家精神,又不至于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这是我在正一君书院出品的主线经济学精读课第二期领读柯兹纳的代表作《竞争与企业家精神》的第七讲,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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